
莫使監督利劍淪為誣告暗器
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信訪局 陳相
監督本是懸在權力之上的利劍,是維護政治生態清明的重要保障。然而,當舉報信成為惡意構陷的工具,當監督渠道被私欲和怨憤所挾持,這把利劍反而成了刺向公正的暗器。湖北嘉魚縣人社局干部鄧某誣告陷害他人案,正是這種異化的典型體現: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,嘉魚縣人社局干部鄧某捏造事實,撰寫舉報信30余封,匿名向紀檢監察機關、組織部門反映嘉魚縣22名黨員領導干部貪污、受賄、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等問題。經查,反映問題不屬實。紀檢監察機關將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。2024年11月,鄧某被嘉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經查其手機備忘錄中仍存有大量已編輯好的匿名舉報材料。
縱觀此類案件,誣告絕非一時沖動的偶然行為,而是經過精密計算的權力干擾策略。誣告者往往選擇干部選拔、換屆選舉等關鍵節點出手,企圖打亂組織程序;他們深諳紀檢監察資源的有限性,通過持續投信消耗調查精力;更將個人恩怨與不合理訴求裹挾其中,把舉報渠道異化為施壓工具。這種行為的本質,是對監督體系的系統性破壞,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。
誣告之害,絕非止于個體名譽受損。它像一劑慢性毒藥,逐漸侵蝕基層政治生態。一方面,被誣干部需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與輿論審判,即使最終澄清正名,其家庭生活、工作積極性亦可能遭受難以彌合的創傷;另一方面,頻繁的惡意舉報擠占了本就緊張的執紀資源,使真正需要查處的問題可能被延誤。更深遠的是,當“舉報可能成真”的疑慮彌漫官場,可能導致干部群體出現“少干事、不擔當”的避責心態,最終損害的是公共利益與政府公信力。
鄧某案折射出基層政治生態中的深層矛盾:部分非核心崗位干部因晉升通道收窄、權力邊緣化,可能將舉報異化為一種扭曲的“影響力工具”,試圖通過制造混亂、抹黑他人來尋求存在感甚至獲利空間。這警示我們需關注干部的心理健康與職業認同危機。
值得肯定的是,此案的處置展現了系統治理的思維轉型。從刑事追責的司法硬約束,到部門聯合懲戒的行動機制,再到“澄清正名”的制度化實踐,形成了一套綜合治理體系。這不僅是對個體的保護,更是向社會傳遞“為擔當者擔當”的清晰信號。監督權絕不可濫用,實干者不應流汗再流淚。
然而,根治誣告痼疾不能僅靠事后懲處,更需向前端預防與生態修復發力。首先,應建立多元干部評價體系,壓縮因個人好惡決定晉升的空間,讓實干者得到認可、投機者無所遁形;其次,需強化政務透明度,通過信息主動公開削弱謠言的生存土壤,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;最后,要健全心理疏導與訴求表達機制,為干部群體提供情緒疏導渠道。同時,拓寬群眾理性監督的途徑,避免極端行為滋生。
鄧某案是一面鏡子,既映照出監督異化的風險,也反映出制度改革的決心。莫使監督利劍淪為誣告暗器,需要法治的剛性,也需要制度的溫度,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理性與良知。唯有讓正義以正義的方式實現,我們才能真正守護監督的尊嚴。